一、目的和意义(相关政策附后)
向国内各大高校、科研机构、战略投资商、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全面推介岳麓科技产业园,搭建一个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资源、促进产学研金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孵化和转化的广阔平台。注重孵化、创新驱动、特色立园,不断注入创新活力与要素,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1、省科技厅、市委、市政府、市科技局、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
2、邀请的嘉宾代表和客商代表;
3、各大高校、科研机构院士、知名专家教授和项目负责人,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负责人;
4、战略投资商(科技企业)、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代表。
5、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道、乡镇负责人。
三、专场活动流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0年10月12日上午10时-12时
地点:西野酒店多功能厅(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号五强集团商务楼一楼)
(二)会议背景内容
主题:孵化与转化并举、创新与发展同行
定位:全面战略合作,推进高新技术项目转移和产业孵化,强化产业孵化综合平台和科技地产建设,加速创新与产业融合。
会标:岳麓科技产业园投资推介暨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授牌仪式
主办单位:2010中国(长沙)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组委会
协办单位:中共岳麓区委员会,岳麓区人民政府,长沙市科技局
承办单位: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岳麓区科技局
(三)活动议程:
主持:市副厅级干部、岳麓区委书记赵建强
(1)岳麓区委副书记、区长陈中致辞(10分钟内)
(2)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授牌(10分钟内,由省科技厅领导授牌,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主任周浩波接牌)
(3)省科技厅领导、区委书记赵建强和区长陈中三人共同触摸电子球宣布启动本次活动(LED大屏幕同步播放影音启动片花)(5分钟内)
(4)嘉宾讲话(暂定一名院士代表,10分钟以内)
(5)播放岳麓科技产业园投资宣传短片(8分钟)
(6)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招商规划处处长李曼推介园区招商项目地块(8分钟内,多媒体同步演示)
(7)大学科技成果发布(暂定三个项目发布,每项10分钟以内,多媒体同步演示)
(8)长沙市委常委、副市长张迎龙讲话(10分钟以内)
(9)重大项目签约(15分钟以内,拟筛选8个项目,分轮次进行)
第一轮:湖南恒润高科有限公司、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麓科技产业园签署投资合同
第二轮:湖南楚天电气工业有限公司、长沙锄禾标识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岳麓科技产业园签署投资合同
第三轮:长沙银行、农合行岳麓支行、交通银行麓山南路支行与岳麓科技产业园签署《银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0)自由洽谈和参观室内展览(20分钟)
大型室内展览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1、《科技岳麓》:岳麓区区情图片展示,岳麓区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发布交易(20项以上)。
2、《湖湘之芯》:展示岳麓科技产业园各类规划、现状效果图片、图板、模型;各入园企业的科技成果实物展示或演示。
(四)12:00西野酒店用餐
宴会致辞:陈中区长
主桌:省、市、区、省科技厅领导,相关院士专家(其他人员由区接待处负责编席)
岳麓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广辟就业渠道,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岳麓区,所缴纳工商税收区级可分享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从业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升级和生产经营。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商贸业
(一)新办单店经营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场,开张营业第一、二、三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二)新办单店经营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门店内承租户按规定缴纳工商税收,开张营业第一、二、三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承租户资金扶持。若门店承租户变动,开业年限的计算以第一个承租户开业时间为准。
(三)新办单店经营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开张营业次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第三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四)新办单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一线国际品牌旗舰店,开张营业次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第三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五)新办品牌餐饮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六)投资者或物业持有人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取得的租赁收入产生的税收,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奖励。
第五条 旅游业
(一)景区获评5A级、4A级的,评定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景区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二)新办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一线品牌酒店,授星当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连续五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三)新办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非国际一线品牌酒店,授星当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四)新办旅行社,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连续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五)酒店投资者或持有人从五星级及以上国际一线品牌酒店取得的租赁收入产生的税收,前五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资金扶持;从五星级及以上非国际一线品牌酒店取得的租赁收入产生的税收,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资金扶持。
第六条 文化体育产业
(一)新办娱乐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二)新办的新闻出版、广告传媒、文博会展、网络动漫、影视制作、艺术创作、设计服务等文化创意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连续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三)新办的从事赛事组织、专业训练、运动健身、彩票发行、特许加盟等体育类专营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第七条 现代物流业
新办现代物流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会展业
成功申办国际性(包括港澳台地区)、全国性、全省性市场化运作的巡回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等展览项目,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并经市会展办确认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
第九条 商务服务业
新办财务管理、法律服务、教育培训、中介咨询等商务服务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第十条 信息服务业
新办的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软件产品及售后服务、系统集成、电子商务等信息服务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连续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分支机构进驻岳麓,年末支持区内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贷款余额较上年净增10亿元以上的,给予其经营管理高层20万元奖励。
(二)新办的民营及民营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其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商务楼宇
(一)新建单栋商务楼宇商务使用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及50000平方米以上,竣工投入使用次年,按商务使用面积分别一次性给予投资者4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建以居住为主、商业裙楼在三层以上(层高4米以上),商用建筑面积超15000平方米的商住楼,其裙楼开业经营次年,按商务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者4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区级工商税收总额(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及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
(四)物业持有人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取得的租赁收入所产生的税收,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奖励。
第十三条 特色商街
(一)新建、改建临街单面长500米以上,且商用建筑总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商业街,竣工投入使用当年,按商务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者4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全街店铺均正常营业,且同一类型经营户达40%以上,另一次性给予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资金扶持。
(二)特色商街投资者或物业持有人从特色商街取得的租赁收入所产生的税收,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岳政发[2009]3号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享受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和岳麓区总部经济政策扶持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不予扶持、奖励的情形
(一)当年欠税或发生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
(三)生产经营场地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未办理合法手续。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兑现
(一)符合本规定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从业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扶持资金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年度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多项获资金扶持奖励的,限取扶持资金最高额度项目,不重复计取。
(三)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扶持对象当年所缴纳工商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
(四)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名称更换、股权异动或企业改组的,均视为原企业,其扶持资金申报初始时间维持不变。
第十八条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荣誉,违者收回资金,取消荣誉称号,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