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9湖南异地商会年鉴》重要文件节选
2011-03-31 11:04:49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节选)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词全体会议通过)

    ——“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国务院《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节选)

    ——“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8)6号  1998年2月16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类社会团体不断增多。这些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为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在社会团体(不包括由国家确定其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原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换发新的证书)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应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情况,对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没有建立的,要帮助其尽快建立。

    二、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三、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社会团体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社会团体党组织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日常党务工作由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党员兼任。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可设置精干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四、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 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2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3 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批准其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要重视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把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作为党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要帮助社会团体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0]10号  200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特定社会团体,下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社会团体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团体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有利于保证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目前,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有些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没有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这些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些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比较薄弱,党员未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不够完善,难以担负起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责;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闻不问。对此,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社会团体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保证。
   

    三、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团体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社会团体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四、做好社会团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生活。
社会团体党组织要结合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员教育应体现社会团体的特点,贴近党员的实际。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社会团体的活动。要进行增强党性,发挥党员作用的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并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团结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要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入社会团体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会员中的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除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做好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组织的领导;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民政部门党组织应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时,把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所领导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的变化,适时调整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

 

 

中共湖南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湖南省关于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系统学习实践活动领导(指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省委各巡回检查组:
    现将《湖南省关于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0月14日

 

湖南省关于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学组发〔2009〕27号)、《关于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学组发〔2009〕41号)和《湖南省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湘学组发〔2009〕59号)的要求,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9月开始,到2010年2月基本结束,集中活动时间不少于4个月,另外安排2个月时间用于做好准备工作和巩固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为切实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在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新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新时期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省新社会组织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活力不断增强,管理体制也日臻完善。当前,经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新社会组织共有1.5万多个,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覆盖广泛、作用明显的组织体系,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公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总体而言,我省新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服务社会的功能还不够健全,自律意识不够强,诚信度还有待提高,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障碍,作用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还十分薄弱,党组织的覆盖面偏低。全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5万个新社会组织中,已建党组织的不到10%。一些新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不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不强;一些党员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管理比较松弛,作用难以发挥。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党对新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影响新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影响新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在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扩大党的组织覆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完成好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的任务,推动我省“弯道超车”,加快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对于增强新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抓好学习实践活动,确保人员落实、时间落实、任务落实、目标落实。

    二、准确把握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
    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富民强省新跨越”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指导原则,努力实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层组织、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目标,力求全省新社会组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有新提高,党建工作有新突破,自身建设有新加强,作用发挥有新成效。
    (一)加强党的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对符合条件、能建党组织的,要抓紧建立党组织。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理念和活动方式,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创新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模式,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二)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议事、选举、财务、人事等内部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推行管理层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过硬的职工队伍,进而提高社会动员、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和依照法律、章程开展活动的能力。
    (三)发挥积极作用。优化新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新社会组织的宗旨、职责、功能,服务社会、服务公众、服务会员,发挥新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取得实效。针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会员和职工反映突出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收到实效;二是更加注重简便易行。从新社会组织实际和特点出发,学习实践活动时间要灵活安排,学习内容要通俗易懂,学习方式要丰富多样,鼓励和支持新社会组织创新实践载体和活动方式;三是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区分新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和特点,找准各类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着力点,增强学习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四是更加注重强化基层。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创新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探索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设立同级党委派出的新社会组织党工委,负责领导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协调本级业务主管单位和下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以党组织建设带动新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及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设;五是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学习实践活动要与新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统筹安排,要与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主要出资人主动联系,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学习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紧密结合新社会组织的实际和特点,明确活动具体主题,精心设计载体。以“推动发展树形象、服务社会作贡献”为主题,在全省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同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同时,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每个党员作一次重点发言,写一篇心得体会,为单位科学发展献一策,做一件实事、好事,组织党员开展一次服务社会活动。

    三、认真做好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
    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以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负责人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注意邀请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和部分会员参加有关活动。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全覆盖。已建立党组织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具备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抓紧建立,或成立临时党组织按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党员但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其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对仅有个别党员无法建立党组织,以及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的,各级指导小组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并注重同当地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沟通协调,努力确保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都能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参加学习实践活动;没有党员的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抓好科学发展观有关文件的学习讨论。
    学习实践活动开始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认真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安排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应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新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和党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对软弱涣散的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顿,调整充实领导班子,配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要及时组建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活动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骨干的培训。设党委的和虽未设党委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新社会组织要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其他单位要成立学习实践活动小组,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要采取适当方式召集新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情况介绍会,提前将开展活动的总体安排与非中共党员主要出资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好动员会议,有针对性地搞好思想发动。动员会要邀请非中共党员、主要出资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对规模较小的新社会组织,可由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党组织按区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进行集中动员部署。
    (一)第一阶段:学习调研。主要抓好学习讨论和调研走访两项工作。
认真抓好学习讨论。从新社会组织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注意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简易通俗读本,采用生动活泼的学习形式进行科学发展观的普及教育。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要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党的领导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教育。注意总结推广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广大党员。可根据实际,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作一次辅导报告,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作一次动员讲话,先进典型介绍一次经验,组织一次参观活动。要将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与本单位员工正常培训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分类分级组织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主要出资人、单位负责人开展科学发展观基本理论培训。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和党员、职工思想工作实际开展讨论,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共识。
    深入进行调研走访。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负责人要广泛走访党员、职工、会员、服务对象和主要出资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要围绕党组织在新社会组织中的职能定位及新社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进行调研。调研走访要形成调研报告或调研材料。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调研成果应当上升为本单位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制度措施。要将调研走访与改进作风结合起来,要把调研走访同查找本单位和本单位的党组织、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努力找准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服务对象、会员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把调研走访同帮助职工、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学习实践活动的吸引力。
    (二)第二阶段:分析检查。主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或分析检查材料两项工作。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设党委和虽未设立党委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新社会组织,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并组织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其他单位要召开党支部(党总支)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进行分析检查,明确整改方向。围绕党的建设情况,深入查找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建设、组织生活开展、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和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自身建设情况,深入查找新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民主管理、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围绕作用发挥情况,深入查找新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注意征求党员、职工的意见,开展深入谈心活动。会后要进行总结,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职工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指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党总支)专题组织生活会,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负责人、入党积极分子、职工代表等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上级党组织及学习实践活动领导(指导)小组、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指导员)要列席专题民主生活会。
    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或分析检查材料。设党委和虽未设党委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新社会组织,要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其他单位形成简要的分析检查材料。分析检查报告和简要分析检查材料要充分反映本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实事求是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简要分析检查材料的起草工作。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指导员)要提前介入,认真指导。分析检查报告和简要分析检查材料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和支部会议充分讨论,征求职工群众、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要采取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主要出资人、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报指导检查组(指导员)审阅。
    (三)第三阶段:整改落实。主要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或整改落实措施和解决突出问题两项工作。
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或整改落实措施。设党委和虽未设党委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新社会组织,要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其他单位要制定整改落实措施。整改落实方案(措施)要围绕三方面进行。在党的建设方面,对具备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限期建立,对符合发展条件的党员发展对象应正常发展,对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在自身建设方面,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运行机制,强化自律与诚信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水平。在发挥作用方面,要着力提高按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开展活动的能力,着力提高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合作的能力,着力提高提供更多、更新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的能力,着力提高凝聚民意、规范行为的能力。要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整改落实的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有关促进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要主动与主要出资人、单位负责人沟通。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落实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党员、职工、非中共党员主要出资人、单位负责人以及社会团体会员、服务对象公布,做出承诺,接受监督。
    解决突出问题。整改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对于党组织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负责抓好整改;对于涉及业务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要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主要出资人和单位负责人,引导和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上下联动、结对帮扶等方式解决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注意把第一批、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形成的科学发展共识、富民惠民政策,体制机制成果进一步落实到新社会组织,同时及时提出新社会组织需要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争取帮助和支持。要积极争取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理事会的支持,为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多为群众、会员、职工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
    学习实践活动结束时,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党员、职工、会员、服务对象不满意的,上级党组织要督促重新整改;对新出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尽快整改;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党员、职工、会员、服务对象和有关人员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根据群众的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课”。

    四、切实加强对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
    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关系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民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学习实践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新社会组织。
    (一)明确指导职责。在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省“两新”组织学习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民政厅牵头成立新社会组织学习活动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掌握各地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解决。向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省“两新”组织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市州民政部门要牵头组建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制定本市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负责对本市州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原则上不要求对口成立相关机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指导责任,组织好所属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为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供条件,帮助克服遇到的困难,在活动场所、经费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新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所在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有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应当成立学习实践活动小组或领导小组,由党员负责人任组长。省、市(州)、县(市、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两新”组织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要选择新社会组织建立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省、市(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成员也要建立联系点。
    (二)加强分类指导。指导工作要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重点要加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要区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找准每个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着力点。要区别担任新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和一般党员的不同职责,分别提出要求。要区分已建立党组织和未建立党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学习形式和指导方式,增强学习实践活动的效果。省、市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要分级派出巡回指导组,对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巡回指导检查。巡回指导组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工作,注意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推介典型、提出建议。
    (三)搞好沟通协调。各市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要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学习实践活动的进度、问题和对策,争取重视与支持;加强与省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学习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情况,把当地党委的领导与上级指导小组的指导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搞好指导工作。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贯穿始终,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始终,把解决问题、加强基层组织贯穿始终,把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贯穿始终,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根据新社会组织党员群众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各类会议、培训活动等形式,在新社会组织中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中央和省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指示精神,宣传本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进展和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和鲜活经验。不断改进创新,增强宣传的针对性、生动性、实效性,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社会新阶层代表人士。
    (五)坚持统筹兼顾。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及党员要把学习实践活动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机遇和动力,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和日常工作、促进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新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为湖南科学跨越、构建和谐、富民强省的大局服务。以学习实践活动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以新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效。
 
                                             

                                                             省新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
                                                                   2009年10月14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意见

(湘发[2010]6号  2010年4月5日)

 

    近年来,湖南异地商会(包括异地湖南商会和异地在湘商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推动湖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重要性
    1.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是塑造湘商形象,打造湘商品牌,提升湖南经济实力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鼓励全民创业,提升湖南区域竞争力,促进富民强省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和支持湘商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商会及其会员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团结会员、参与湖南经济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的战略部署,以“团结湘商、宣传湘商、服务湘商、发展湘商”为目标,逐步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民主、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湖南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3.发展目标。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完善以省级商会和商会协作区为骨干,覆盖全国、面向全球的湖南异地商会组织网络;打造一批影响力较大的湖南异地商会,培育一批产值上百亿元的标志性商会会员企业;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区域合作和招商引资的作用,湘商回湘和通过湘商引导来湘投资年到位资金千亿元以上,培育10个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湘商回湘创业示范基地(工业园)。

    三、培育湘商文化,打造湘商品牌
    4.培育湘商文化。湘商要传承和弘扬心忧天下、经世致用、敢为人先、兼容并蓄的湖湘文化精神,发扬精诚团结、昂扬向上、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时代精神,以“勇于创业、开拓进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回报社会”为宗旨,以高品质的商业文化活动为载体,树立湘商形象,打造湘商文化品牌,增强湘商软实力。
    5.引导艰苦创业。湘商要团结求发展,艰苦创业求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支持湘商艰苦创业、做大做强。湖南异地商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交流,增进友谊、互通信息,推动跨区域的合作和发展。
    6.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湘商在做强企业、做大事业的同时,把报效国家、回报社会、贡献家乡作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方式,通过“理念回归”、“资金回归”、“项目回归”等多种形式,回报社会、反哺家乡,积极融入当地社会,成为经济上有实力、事业上有地位、社会上有声誉、政治上有地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7.支持参政议政。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政治安排要考虑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代表,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大型会议可安排湖南异地商会会长列席。在制定与湘商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前,吸纳湖南异地商会或湘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
    8.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湘商典型、重义厚德的儒商形象,宣传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造福百姓的社会品德,宣传异地商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氛围。

    四、实施“湘商创业”工程
    9.加强政策支持。
用地支持。重点保障新型工业化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技含量高、安排就业人员多的湘商投资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考虑。对湘商创建工业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湘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湘商投资种养业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土地的,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当地政府要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工作。对湘商投资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审查工作。
    金融支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湘商创办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比重,保持贷款逐年增长。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增加湘商创办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湘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构建银政会信息沟通平台,利用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及时对接资金需求。促进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短期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可在上市引导资金上予以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湘商创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湘商创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试点。
    财税支持。对湘商创业可按上限享受我省招商引资和推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和商会协作区参与我省经济技术协作的支持力度,支持湘商大会等湘商专题活动的开展。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等省管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湘商投资项目按程序申报纳入支持范围。
    重点项目支持。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湘商投资项目,积极支持纳入省、市重点工程,按程序申报和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实行“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干部承办、一个班子跟踪”的全程代理跟踪服务制度,协调解决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融资渠道、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采购支持。对湘商创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实施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对政府委托湖南异地商会开展调查研究、招商引资、展览展示机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政府以服务采购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科技支持。鼓励和支持湘商向各类开发园区引入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湖南异地商会联合在湘建设湘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湘商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科技部推荐其中的优秀企业。引导湘商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联合承担湖南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湘商参与各类创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等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湖南异地商会的信息沟通,通过商会向各地宣传我省激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新技术成果。
    10.优化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项目审批代理制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行政执法部门要寓执法于服务中,帮助企业自我规范并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违规收费、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慎用强制措施。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各投诉受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理,限期办结,件件回复。对损害企业发展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优化办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支持建设湘商创业示范基地。各地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对外开放,吸引湘商投资开发。支持湘商在各地已规划建设的开发园区内投资创业,设立湘商创业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园区的平台作用,设立专门的投资区域,在登记、融资、供地、报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完善示范基地水、电、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要加快衡阳深圳工业园、湘潭湘浙工业园、湘西广州工业园等湘商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

    五、鼓励湘商“走出去”
    12.支持湘商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依托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资源,逐步构建政企会联手、产供销衔接、内外联动、覆盖广泛的营销网络。支持湖南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鼓励湖南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在原材料供应地、目标市场建立生产加工基地、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点。帮助“走出去”的湘商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便利和金融服务,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支持在湘商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组建湖南商会,并鼓励其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海外华侨组织和各种商协会的联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13.支持湘商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湘商企业获得对外承办工程经营资质,依托我国外经、外贸、援外项目开拓境外市场。鼓励湘商参与外派劳务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加大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等对湘商“走出去”发展的支持力度。
六、促进湖南异地商会发展
    14.加强指导。省经协办是联系、指导、服务湖南异地商会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地湖南异地商会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指导湖南异地商会按照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依法组建,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商会组织网络,促进商会协作区建设,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15.搭建平台。湖南经济合作洽谈会暨湘商大会是凝聚湘商力量的重要平台,组委会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名誉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组委会要务实创新,及时关注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新热点,不断提高办会水平,提升办会实效。承办市州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会期活动,高效务实办好洽谈会。
    16.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商会向会员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传达政府意见要求;重视商会和湘商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会的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商会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会员企业的法制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商会的服务作用。引导商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湘商发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支持商会创建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服务;做好会员企业的维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招商引资作用。发挥商会优势,推进实施“万商入湘”工程,通过商会引导会员企业和当地知名企业来湘投资;促进商会与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合作机制。
    17.引导湖南异地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商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成为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商会工作。商会开展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
    18.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省经协办党组要加强对商会党建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商会党建工作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商会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商会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党建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19.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制订湖南异地商会评价办法,从组织建设、内部管理、自主创新、信息交流、社会活动、公益事业、经济协作和扩大投资、财税贡献、促进就业等方面,定期对商会和商会协作区工作进行评价。设立湘商兴湘贡献奖,对在促进两地合作交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南异地商会、会员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
    20.成立湖南异地商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商会和湘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协办,负责日常工作。省委统战部、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工商联等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汇聚港澳台海内外力量,为湘商加快发展引资纳智、牵线搭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完善湖南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制度。湖南异地商会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和经协办主任为召集人,各湖南异地商会会长为成员,联席会议通过会长年会、秘书长例会等活动,加强政会沟通,推进湘商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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