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商投资

 

深圳市长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限制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六章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七章   股份转让 
第八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章   经营管理团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四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十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合在深的长商资源,汇集在深长商的智慧和力量,增强在深长商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促进在深长商企业和深圳市长沙商会持续健康地发展,深圳市长沙商会部分会员以上单位自愿发起成立“深圳市长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服务深圳市长沙商会全体会员为宗旨,以创业投资等作为公司的主要发展目标,并逐步拓宽资本运营途径,在会员之间开展各种合法合规的融资业务,为会员们提供良好的发展服务和支持平台。同时,不忘家乡,不忘长沙,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本会会员单位和长沙地区。本公司还将适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将遵循依法、合规、稳健的经营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本公司将秉着诚实守信、勇于创新的精神,致力于打造具有长商特色的优秀企业。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长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2号万事达酒店17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限制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服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公司。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

第六章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15人,其姓名(名称)、营业执照(身份证号)、住所、认缴出资及份额、认缴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张跃华       160万元         80万元            16%            货币

邱自龙       140万元         70万元            14%            货币

戴宁伟       140万元         70万元            14%            货币

朱玉佩       100万元         50万元            10%            货币

张任伟       100万元         50万元            10%            货币

于广沅        80万元         40万元              8%            货币

曾新成        60万元         30万元              6%            货币

刘凤萍        40万元         20万元              4%            货币

刘宜德        40万元         20万元              4%            货币

袁燕才        40万元         20万元              4%            货币

罗   菁       20万元         10万元              2%             货币

王仿娅        20万元         10万元              2%            货币

沈忠诚        20万元         10万元              2%            货币

袁俊雄        20万元         10万元              2%            货币

陈   嘉       20万元         10万元              2%             货币

 

股东名称住所身份证或执照号码: 
            
张跃华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1-20E
430124196411180039
邱自龙  广州市番禺区北桥路西环大街一幢2号二栋302房
430123196703070011
戴宁伟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6号景田西13栋205
44030119651002411X
朱玉佩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升街15号二单元304
321102195507313847
张任伟  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雷锋路社区劳动路2号
43012219740206031X
于广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家属区专家楼704房
430103196601282018
曾新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泰花园B座7D房
44010619650819185X
刘凤萍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8区翻身路149号A1-906
43020319670121603X
刘宜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盛世家园丁栋8号楼33C
430123196506217053
袁燕才  湖南省益阳市郝山区龙洲北路1号
432301195204161031
罗  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新村40栋605
43010319750509154X
王仿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京隆苑29栋12D
430102195105221522
沈忠诚  湖南省浏阳市龙伏镇黄桥村太白片大塘组062
43018119790218145X
袁俊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工业大厦
430102196007020510
陈  嘉  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6号一区21栋304房
430111198103073554

第十一条 出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向公司履行缴付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未按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时,公司应当向未缴付出资的股东发出催缴出资的通知并有权暂停其行使未缴出资额的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
       自发出催缴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违约股东仍未履行缴付义务的,违约股东应当配合公司办理转让股权或减资手续。
       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偿公司如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而造成的损失。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优先补足到期未缴纳的出资额。

第七章 股份转让

第十五条 发起人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第十六条 未缴付完毕认缴出资的股东,转让未缴付部分的出资的,受让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缴付义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将转让金冲抵完毕未缴付出资。
第十七条 因继承、司法判决等事实行为导致的股权变动,由股权的承继人承担未缴付出资的缴付义务。承继人行使股东权利,应当负责连带清偿和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

第八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认缴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般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本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和关联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任期三(3)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在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之内,决定公司的投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12. 股东大会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一人。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和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工作,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九章 经营管理团队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情况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不得泄漏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董事局主席)担任。

第十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2--3人。监事任期每届三(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  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草案;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向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6.  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7.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四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五十二条第1、2、4、5款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价值的分配,参照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但法定公积金对应的价值,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通知方式:
   1.  直接送达;
   2.  邮寄送达;
   3.  传真送达;
   4.  电子邮件送达;
   5.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不尽事宜,可以另行约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股东人数+3】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各股东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之签字页)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起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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